2022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条例》提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E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measures for a high level of cybersecurity at the institutions,bosies,officers and agencies of the Union,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增强欧盟相关机构抵御网络威胁和事件的响应能力,推动构建欧盟网络安全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法律框架。该条例共六章25条,从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完善机构职能及其运作规则、明确应对风险的合作与报告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相关经验对我国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规定
该部分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及相关术语定义进行了明确。适用范围方面,条例适用于所有欧盟机构、团体和办事处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管理、治理和控制,以及网络安全中心(CERT-EU) 、机构间网络安全委员会(IICB)的组织和运作。术语界定方面,对条例涉及的16个术语进行了界定,如,“欧盟机构、团体和办事处”是指由《欧盟条约》《欧盟运作条约》或《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设立或基于该条约设立的欧盟机构、团体和办事处;“网络安全风险”是指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可识别的情况或事件;“网络安全基准”是指网络和信息系统及其运营商、用户必须遵守的最低网络安全规则等。(二)明确提高网络安全水平的措施
该部分为《条例》的核心内容,从建立风险管理、治理和控制框架、划定网络安全基准、开展成熟度评估、制定网络安全计划四方面,明确了对欧盟机构、团体和办事处提高网络安全水平的具体措施。三是完善公共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政府部门以及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是网络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可参考欧盟《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部门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框架、划定网络安全基准、开展网络安全成熟度评估、制定网络安全计划等。
注:转载自CAICT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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