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包含关键推理数据的重要数据及数据分类分级目录。尽管《数据安全法》提及了“重要数据”,但其目录尚未正式形成,应当及时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或清单。“重要数据”不仅应当包括本身记录敏感信息的数据,也应包括关键推理数据。所谓关键推理数据,是指能在统计分析或因果推理中对推断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或大范围个人隐私的重要敏感信息具有较大潜在威胁性的数据。对此,应当基于已依法公开的各种重要敏感信息,及时估算和验证不同类型数据(尤其是时序数据)与重要敏感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其在能够推导出重要敏感信息的因果模型中的作用,并将此类数据根据数据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有选择地纳入重要数据目录的保护范围。同理,对于在若干重要因果模型或相关性分析中被确认能起到较大作用的关键推理数据,也应在数据分类分级目录中作相应的处理。
注: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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